(2017)苏04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小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小明,肖小明,肖小明,肖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55号罪犯肖小明,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2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月10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5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肖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肖小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肖小明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肖小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