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王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王子勇,粟德姬,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主要负责人:李进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子勇,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现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粟德姬,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现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王子勇、粟德姬、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子勇、粟德姬名下有位于梧州市新闻路393号第5幢3单元204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子勇、粟德姬名下位于梧州市新闻路393号第5幢3单元204房。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