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49号原告:张军利,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602号福润苑小区*号商业楼。负责人:尚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利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军利于2017年5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利承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