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金柱与孙振兴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柱,赵清华,孙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05号原告:邵金柱,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赵清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孙振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柱与被告孙振兴、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金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李香美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