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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金柱与孙振兴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柱,赵清华,孙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05号原告:邵金柱,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赵清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孙振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柱与被告孙振兴、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金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李香美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