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源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等两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源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杜增荣,深圳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东源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龙、洪义,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增荣,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涛,该公司总经理。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谢志武,邵阳市新邵县大同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东源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杜增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杜增荣连带责任赔偿申请执行人东源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141192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杜增荣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被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杜增荣银行存款17541.58元外,仍欠124438.42元,俩被执行人定于在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24438.42元,其余款10万元分10个月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直至付清款止。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