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保飞与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飞,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773号原告宋保飞,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郭合涛,经理。关于原告宋保飞(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19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审 判 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政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