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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保飞与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飞,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773号原告宋保飞,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郭合涛,经理。关于原告宋保飞(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巨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19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审 判 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政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