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与徐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徐炳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号。负责人:陶海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被告徐炳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与被告徐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合法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