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海涛、厦门时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海涛,厦门时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海涛,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时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锦路86号。法定代表人:尹新庭,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廖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时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廖海涛以与厦门时荣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廖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海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廖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桦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仁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