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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鹏与鲁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6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宋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鲁金保,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宋鹏与鲁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查封鲁金保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2017年5月11日宋鹏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鲁金保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宋鹏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屋的保全措施,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金保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