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鹏与鲁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6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宋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鲁金保,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宋鹏与鲁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查封鲁金保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2017年5月11日宋鹏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鲁金保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宋鹏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屋的保全措施,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金保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