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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牛向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向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735号原告:牛向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南段路西豫北汽车市场院内。负责人:杨向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41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向东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牛向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50元,由原告牛向东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铭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 陪 审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