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304吴江市平望镇雅润食品商行与吴江区汾湖镇易多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平望镇雅润食品商行,吴江区汾湖镇易多购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304号原告:吴江市平望镇雅润食品商行,注册号32058460016145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副食品市场1区*幢**号。经营者:杨爱新。被告:吴江区汾湖镇易多购超市,注册号32058460066767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新友路东侧常青集宿*号楼。经营者:叶丽海。原告吴江市平望镇雅润食品商行与被告吴江区汾湖镇易多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吴江市平望镇雅润食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市平望镇雅润食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