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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庚与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896号原告:李庚,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刚,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5委4组。法定代表人:何震。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与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庚负担。审判长  刘世宾审判员  佟 伟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