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襄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某某,襄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财保5号申请人:乔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XXX市XXX县XXX乡XXX区X号。被申请人:襄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XXX区XXXX贸城XX栋XX号。法定代表人:史传伟。申请人乔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BZX**/FNXXX挂号、半挂汽车,保全限额为1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责任限额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BZX**/FNXXX挂号、半挂汽车。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乔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姚秋珍审 判 员 谢文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