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那仁德乐格尔申请那顺布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德乐格尔,那顺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那仁德乐格尔,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那顺布和,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那仁德乐格尔申请执行那顺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