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政,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接受调查,次日至同月14日因吸毒被执行行政拘留,同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政在重庆市忠县租住房内,容留陈某1、马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一天,被告人陈政在前述房屋内,容留陈某1、马某、“蓉蓉”(身份未查明)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2.2016年11月一天,被告人陈政在前述房屋内,容留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3.2016年12月一天,被告人陈政在前述房屋内,容留陈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4.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陈政在前述房屋内,容留陈某1、陈某2、李某、马某、袁某(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陈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政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租房协议,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马某、冉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政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日,即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