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孟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孟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1603号原告: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赵山虎,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新迪,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孟超,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万城公司)与被告李孟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冶万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新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孟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冶万城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8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开发的浭阳新城A-2-3号小区0001座02单元2603号商品房出卖给被告,房屋总价638636元,首付款198636元,剩余款项44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署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但被告于2015年7月开始不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虽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却一直不予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银行于2015年10月30日要求原告中冶万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从原告保证金中划款13169.49元。后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不予理会。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13169.49元,同时支付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的违约金358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孟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原告中冶万城公司与被告李孟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浭阳新城A-2-3小区0001座02单元2603号商品房,总价638636元,被告交纳首付款198636元,剩余款项44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时,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买受人未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任何一期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代买受人向银行偿还已到期的贷款本息、违约金或罚息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出卖人已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逾期未付的,则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每日买受人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2011年12月11日,被告李孟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原告中冶万城公司系连带保证人。贷款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向被告李孟超发放贷款440000元。截至2015年10月30日,被告李孟超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共拖欠银行本息13169.4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从原告中冶万城公司保证金账户中划款13169.49元。2016年6月19日,被告李孟超收到原告中冶万城公司向其邮寄的缴款通知书,被告李孟超未偿还本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开具的情况说明和告知函、原告给被告邮寄催款通知书的EMS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被告向银行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还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为被告归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3169.49元,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原、被告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原告主张自2015年10月31日起,证据不足,依约定,应为被告收到原告缴款通知书之日(2016年6月19日)的3日后开始计算,即2016年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孟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款13169.4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李孟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