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麻少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麻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桥西区李村复兴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徐秋生。被执行人麻少妮,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少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麻少妮银行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