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冲诉被告沈阳朗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冲,沈阳朗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42号原告:顾冲。委托代理人郭海姣。被告:沈阳朗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8号(18门),营业执照号210106000102302。法定代表人吴铁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冲诉被告沈阳朗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顾冲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