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华与被告赵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赵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7755号原告:刘国华。被告:赵桂荣。原告刘国华与被告赵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桂荣向原告刘国华支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一、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国华(原告)2万元。截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二、原告刘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桂荣向原告刘国华支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清偿,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桂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国华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