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吉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吉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徐五根,邹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吉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徐五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五根,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邹锋群,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徐五根、邹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南相根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