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陈世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陈世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82号申请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银座E座1503室。负责人:代华兴,该单位律师主任。被申请人:陈世来,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世来16,119.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代华兴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6,12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世来16,119.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维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