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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绍杏与江玉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杏,江玉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975号原告:黄绍杏,男,195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江玉长,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黄绍杏与被告江玉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绍杏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黄绍杏表示暂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绍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连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