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绍杏与江玉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杏,江玉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975号原告:黄绍杏,男,195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江玉长,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黄绍杏与被告江玉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绍杏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黄绍杏表示暂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绍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连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