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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04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杨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