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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巩传珍与庄振华、杜运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传珍,庄振华,杜运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087号原告巩传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振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杜运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传珍与被告庄振华、杜云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传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龙江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