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巩传珍与庄振华、杜运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传珍,庄振华,杜运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087号原告巩传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振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杜运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传珍与被告庄振华、杜云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传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龙江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