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晶与周小斌、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周小斌,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873号原告:王晶,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周小斌,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李平,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法定代表人:陆登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周小斌、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晶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