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徐东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徐东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619号原告: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史献图。被告:徐东航,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徐东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长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旭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