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兆滨与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滨,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040号原告:周兆滨。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律师。被告: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爱堂,律师。原告周兆滨与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郑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台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