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慎修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慎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民宜里************号。主要负责人:苏彩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浩,男,店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慎修,女,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梦乡软体家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徐慎修之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奥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徐慎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出售天津市河北区华宜里14-65-417-420号房屋一套,后因该房屋办理周期过长,买房等不及,所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解除该协议,由于上诉人已提供信息服务,居间合同已签署,上诉人认为不应退还10000元的劳务费。徐慎修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涉诉的10000元系办理房屋过户所收费用,但是并没有办理后续手续,故上诉人应当退还10000元。徐慎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返还其中介服务费10000元;2.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慎修与案外人王洪强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0001006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系中介方,合同中约定徐慎修无需支付中介费,但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同日收取徐慎修10000元中介信息服务费。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承认徐慎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已收取的10000元是徐慎修的手续费,只是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双方当初都商量好的,并认为徐慎修所交的这10000元是让其帮忙办手续找路子的费用,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没有违约,应该收取这笔中介服务费,不同意退还。一审法院认为,徐慎修在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中没有约定徐慎修应向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支付中介服务费,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主张该行为系双方当时协议达成,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应将已收取的10000元中介服务费返还给徐慎修。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十日内,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退还徐慎修中介服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认为该10000元系双方当时合意达成的劳务费,但是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徐慎修予以明确否认,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市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伋代理审判员 吕军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