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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富、魏海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富,魏海艳,郝保生,吴占梅,王茂军,张永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936号原告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夏利生,系董事长地址:乌审旗。委托代理人朱敬文,公民身份证号码×××,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信贷员。被告张永富,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魏海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郝保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吴占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茂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永爱,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永富、魏海艳、郝保生、吴占梅、王茂军、张永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富、魏海艳、郝保生、吴占梅、王茂军、张永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富、魏海艳、郝保生、吴占梅、王茂军、张永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