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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改芝与胡知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改芝,胡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改芝,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路62号附40号。被执行人胡知权,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巩义市民生巷8号附5号。本院在执行杨改芝与胡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改芝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