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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宝平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宝平,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穆宝平,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穆宝平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员闫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