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宝平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宝平,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穆宝平,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穆宝平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员闫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