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12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华钦与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华钦,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1202民初379号原告常华钦,男。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明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华钦诉被告三门峡市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华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华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华钦负担。审 判 长 徐 曼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