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春明与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明,汪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96号原告陈春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汪保国,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明与被告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明负担。审判员 童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