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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春明与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明,汪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96号原告陈春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汪保国,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明与被告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明负担。审判员  童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