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怀金与王乾茂、高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怀金,王乾茂,高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37号原告原怀金,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乾茂(又名王军乾),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郑剑、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菊,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原怀金诉被告王乾茂、高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长垣县魏庄办事处王了墙村公安户籍中没有姓名叫“高菊”的居民。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怀金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魏庄办事处王了墙村的“高菊”支付其货款,经本院查明该村户籍中没有姓名叫高菊的居民,故原怀金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7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