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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茂芳与胡俊杰、闫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芳,胡俊杰,闫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792号原告吴茂芳,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胡俊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闫静,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