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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944号原告付某,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安某,女,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