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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俊飞与戴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飞,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俊飞,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戴瑞,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刘俊飞与被执行人戴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工程款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89元,共计465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400元,未受偿39560元,执行费589元未缴纳。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在银川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登记有牌照为宁AGV7**陆地巡洋舰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被本院查封;在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其名下登记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惠安巷温莎花园8#-3-602室(建筑面积:130.54㎡,阁楼面积:84.49㎡,产权证号:2007004700)房屋(土地)一套,该房屋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