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廖镜辉与冉波、何玲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镜辉,冉波,何玲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052号原告:廖镜辉,男,生于1934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刘学凯,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波,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邹湘萼,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玲玉,女,生于1947年12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廖镜辉诉被告冉波、何玲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玲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镜辉自愿申请撤回对何玲玉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镜辉撤回对被告何玲玉起诉。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荩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