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立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霞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07号罪犯王立霞,女,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包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被告人王立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立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黑龙江省依兰县宏克力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立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