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2223号原告:王志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许长镇,职务经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王志强已预交5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