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字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潘国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潘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字3354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国勇,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潘国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潘国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潘国勇拒不履行法定罚金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潘国勇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潘国勇有银行存款19.95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转执行费,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潘国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字3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