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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吕天全、李凤英等与张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全,李凤英,张霞,王承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719-2号原告:吕天全,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李凤英,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霞,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王承河,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人撑起科苑路与洪兴东路交界处。负责人:孔祥军,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7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霞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张霞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述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述兴驾驶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