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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家奎与徐州顺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奎,徐州顺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583号原告:刘家奎,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顺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李沃村李沃路西4巷20#。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连,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忠新,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刘家奎与被告徐州顺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刘家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家奎负担。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代 苗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