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601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权。委托代理人:陈秋明,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肇庆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林伟光。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成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宝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