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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钱扬胜与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扬胜,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扬胜,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锋,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苏李村向霍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3957144w。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扬胜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扬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