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奇与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奇,王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2096号原告:魏奇,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山,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岗,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魏奇与被告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奇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史洪举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