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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奇与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奇,王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2096号原告:魏奇,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山,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岗,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魏奇与被告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奇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史洪举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