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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晓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波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波,男、捕前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晓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黑128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晓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认定张晓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张晓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波撤回上诉。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立波审判员  许 雷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