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少锋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10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锋,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10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368号原告:吴少锋,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10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恒红,该组组长。原告吴少锋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10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少锋以被告同意双方协商解决此补偿费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8元,减半收取5954元,由原告吴少锋负担。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