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梅金、林忠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金,林忠久,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王梅金,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忠久,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张宁,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金与被执行人林忠久、张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各商业银行、车辆登记及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忠久、张宁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记录,亦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故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梅金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忠久、张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林忠久、张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林忠久、张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蔺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