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吴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38号罪犯吴杨,男,汉族,1996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无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杨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吴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吴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同案犯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该犯及其同案犯八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吴杨的陈述证实,罪犯吴杨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安徽省无为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吴杨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该犯同案犯的亲属代为退赔及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的情况。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证实了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吴杨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吴杨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吴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